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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周子峰与杨亮、朱亚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峰,杨亮,朱亚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2810号原告:周子峰。委托代理人:武立杰,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亮。被告:朱亚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子峰与被告杨亮、朱亚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周子峰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子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子峰撤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周子峰负担。审判员  关琳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世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