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1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尚玉平与锦州市城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帅,锦州市城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1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尚帅,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锦州市城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白汝兰。本院在执行尚玉平与锦州市城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及权利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文武审 判 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毛佳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詹文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