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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行审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罗顺根、张细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顺根,张细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23行审264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长岭下社会福利中心5-6楼,组织机构代码:00411306-1。法定代表人黄庆锋,局长。被执行人罗顺根,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张细妹,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计生征决字(2015)第108-1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26日以被执行人罗顺根、张细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杭计生征决字(2015)第108-1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罗顺根、张细妹征收社会抚养费42690元。该决定书于2015年11月26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7月18日依法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42690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杭计生征决字(2015)第108-1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共上杭县委、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行使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相关职能,被执行人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杭计生征决字(2015)第108-1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尚未缴纳的4269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明审 判 员  胡绍清审 判 员  钟谷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邱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