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02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傅志芳与黄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志芳,黄月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1272号原告傅志芳,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李传益,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月英,女,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志芳与被告黄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志芳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傅志芳的申请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32元,由原告傅志芳负担。审 判 长  林伦兵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人民陪审员  黄慧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