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执监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党修才与党松智民间借贷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修才,党松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监120号申请执行人党修才,男,汉族,1953年6月12日出生,住孟州市大定办梧桐村*号。身份证号:4108261953********。被执行人党松智,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河阳办梧桐村*号,身份证号:4108261962********。党修才申请执行党松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孟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豫0883民特27号司法确认裁定书由孟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温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孟州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卫向娟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张瑞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