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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执监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党修才与党松智民间借贷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修才,党松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监120号申请执行人党修才,男,汉族,1953年6月12日出生,住孟州市大定办梧桐村*号。身份证号:4108261953********。被执行人党松智,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河阳办梧桐村*号,身份证号:4108261962********。党修才申请执行党松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孟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豫0883民特27号司法确认裁定书由孟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温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孟州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卫向娟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张瑞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