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5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安来黄宝泉黄顺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安来,黄宝泉,黄顺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2453号黑02**民初2453号原告孙安来,男。被告黄宝泉,男。被告黄顺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安来与被告黄宝泉、黄顺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安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50元,减半收取50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秀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