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绍仁、黄建成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绍仁,黄建成,景德镇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景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黎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执异13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胡绍仁,男,194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申请执行人黄建成,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景德镇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瓷都大道1156号(城市名都5层),组织机构代码79479115-7。法定代表人张黎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景德镇景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吕蒙乡历尧村,组织机构代码78411653-7。法定代表人张黎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瓷都大道1156号(城市名都5层),组织机构代码55600823-5。法定代表人张黎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黎祖,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景德镇市。本院在执行黄建成与景德镇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景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张黎祖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胡绍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胡绍仁称,景德镇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建成合作成立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约定以人民币1200万元收购胡绍仁所有的10%股权;同时约定将海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6.1亩土地过户到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胡绍仁认为,其并未收到1200万元股权转让款,而该款是依附在该6.1亩土地使用权上,如拍卖该土地将会影响侵犯其合法利益,故请求本院撤销(2015)景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停止拍卖前述土地。本院查明,黄建成与景德镇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景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张黎祖合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景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景德镇市一心桥土地证号为景土国用(2012)第00**号,土地面积为4041.1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清偿债务。本院认为,异议人与相关单位的股权转让纠纷,应首先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进行确权,其直接要求本院停止拍卖异议土地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许 育 斌审判员 戴瑞代理审判员涂国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勇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