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8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陈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86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1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90379450X1。负责人吴强,行长。被告陈勇,男,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被告陈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