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周以虎与殷其根、殷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以虎,殷其根,殷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1053号原告周以虎,居民。被告殷其根,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二宝,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振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以虎诉被告殷其根、殷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以虎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以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周以虎负担。审 判 长 张 英人民陪审员 张丙书人民陪审员 魏玉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