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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周以虎与殷其根、殷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以虎,殷其根,殷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1053号原告周以虎,居民。被告殷其根,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二宝,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振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以虎诉被告殷其根、殷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以虎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以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周以虎负担。审 判 长  张 英人民陪审员  张丙书人民陪审员  魏玉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