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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财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祝秀华与冯德连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秀华,冯德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260号申请人:祝秀华,女,住宿州市。被申请人:冯德连,女,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祝秀华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冯德连所有的位于宿州市银河一路北侧、银河二路南侧明日·世纪花园B8#楼0103室、0104室。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冯德连所有的位于宿州市银河一路北侧、银河二路南侧明日·世纪花园B8#楼0103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0104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祝秀华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裕城花园小区17#楼住宅楼0304室(房地权宿字第20XX5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祝秀华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