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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19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丁岩与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集团资金运营中心、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岩,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集团资金运营中心,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集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1974-2号原告丁岩,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周耀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集团资金运营中心。住所地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洪河大道中段北侧。负责人姚俊华。被告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集团。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海岸大厦西座1108号。法定代表人姚华民,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岩诉被告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集团资金运营中心、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岩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岩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丁岩负担。审 判 长  刘 莉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希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