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吴倩与宋红军、宋某甲、宋某乙、雷旭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倩,宋红军,宋某甲,宋某乙,雷旭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吴倩,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周义霞,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红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某甲,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宋红军,基本情况同前。被执行人宋某乙,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宋红军,基本情况同前。被执行人雷旭威,男,汉族,农民。吴倩与宋红军、宋某甲、宋某乙、雷旭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蓝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吴倩与宋红军、宋某甲、宋某乙、雷旭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120922.75元,在部分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22执1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鹏 晖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代理审判员李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