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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万荣罚金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402执1501号被执行人马万荣,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西安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根据本院(2016)陕0402刑初2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万荣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被告人马万荣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万荣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刑初282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马万荣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梁语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