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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0403财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崔兆民与刘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兆民,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04**财保243-1号申请人:崔兆民。被申请人:刘伟。申请人崔兆民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伟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新兴路步行街(南区)28号楼第3层301号房屋一套。担保人王维以其所有的鲁D×××××号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伟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新兴路步行街(南区)28号楼第3层301号房屋一套(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王维所有的鲁D×××××号轿车;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崔兆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丁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