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刑更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罪犯白志亮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1606号罪犯白志亮,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廊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志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10)文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志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款抢劫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九年二个月零二十七天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九年二个月零二十七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承刑执字第13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以(2016)冀08刑执更1148号刑事裁定认定:(一)2013年12月31日以(2013)承刑执字第1308号刑事裁定减刑幅度不当,予以撤销;(二)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6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白志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6次,记功奖励3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白志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6)承安检意第585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本院认为,罪犯白志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志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毓兰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