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5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吴近杰与刘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近杰,刘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5599号原告:吴近杰,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刘威,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吴近杰诉被告刘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刘威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19日,被告刘威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于2015年6月7日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威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近杰借款本金1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8元,由被告刘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施保庆人民陪审员 杨林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