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8执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福山与陈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山,陈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第460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山,男,1954年2月4日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萝北县萝北镇。被执行人陈明富,男,1962年7月25日生,汉族,干部,住汤原县香兰监狱总场。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张福山申请执行陈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计 忱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力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