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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4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范素云与杨亚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素云,杨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503号申请执行人:范素云,女,汉族。被执行人:杨亚君,女,满族。本院在执行范素云申请执行杨亚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和解内容被执行人杨亚君2016年9月份开始,于每月3日前给付范素云壹仟元(1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第288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赵淑珍审判员  金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