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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喻以聘申请执行张勇、聂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以聘,张勇,聂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821号申请执行人喻以聘,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张勇,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聂红梅,女,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关于喻以聘申请执行张勇、聂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巴州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喻以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