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谷淑芹与吴庆、赵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淑芹,吴庆,赵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697号申请执行人谷淑芹,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吴庆,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赵兴红,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谷淑芹与被执行人吴庆、赵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逾期不履行,将继续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维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