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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谷淑芹与吴庆、赵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淑芹,吴庆,赵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697号申请执行人谷淑芹,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吴庆,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赵兴红,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谷淑芹与被执行人吴庆、赵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逾期不履行,将继续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维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