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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双雷与被执行人城北晓朝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双雷,永济市城北街道晓朝村第二居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420号申请执行人:侯双雷,男,1995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济市城北街道晓朝村第二居民组。负责人:贺保朝,组长。本院在执行侯双雷与永济市城北街道晓朝村第二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2016)晋088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永济市城北街道晓朝村第二居民组应清偿申请人土地补偿款202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203.75元。本院经过“四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便霞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