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5执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密、徐满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密,徐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5执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双桥北路243号,组织机构代码:32610746-5。法定代表人:胡建文,局长。被执行人张密,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徐满,女,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密、徐满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冻结了徐满(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蔡河营业所60×××15账户的存款49302元,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蔡河营业所60×××15账户存款4930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