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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46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州市忠胜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忠胜铝业有限公司,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4619-2号申请人:莱州市忠胜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发荣,经理。被申请人: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国,董事长。申请人莱州市忠胜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市忠胜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潍国用(2013)第E024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证号为002871**号、002871**号项下的房产(保全标的额200万元),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20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市忠胜铝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潍国用(2013)第E024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证号为002871**号、002871**号项下的房产(保全标的额20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莱州市忠胜铝业有限公司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克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