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磊与夏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夏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5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夏阳,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王磊与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留了被执行人夏阳在安徽骏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3万元,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夏阳在安徽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3万元的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俞春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