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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7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重庆德昂铸造有限公司与唐君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德昂铸造有限公司,唐君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185号原告:重庆德昂铸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9271997E),住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黄沙村。法定代表人:刘德清。被告:唐君建,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德昂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君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立案后领取预交案件受理费缴款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 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康衾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