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刑更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宋志先补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志先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刑更1805号罪犯宋志先,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1995年10月17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1995)朝刑初字第57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志先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02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罪犯宋志先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宋志先因犯杀人罪于1995年10月17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02年5月17日止。罪犯宋志先于1998年10月11日,因右上肺结核病,被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自1998年10月11日起至1999年10月10日止,该犯保外就医期满后逾期未归,后于2016年7月9日在沈阳市于洪区被抓获。该犯不计入刑期时间从1999年10月11日起至2002年5月17日止,共二年七个月零七天,现刑期执行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本院认为,罪犯宋志先保外就医脱离监管期间不应计入已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宋志先应当补期,补期后的刑期至:二0一九年二月十五日止。审 判 长 郝万华审 判 员 葛胜楠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慧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