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9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尹梦杰与赵福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梦杰,赵福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9127号原告:尹梦杰,女,200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尹红春,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申建红,女,1973年3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青岛黄岛灵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福家,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原告尹梦杰诉被告赵福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尹梦杰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梦杰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梦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