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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裕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74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陈某,住恩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宝安区固戍福荣路红湾二区6巷14号502宿舍盗窃被害人吉则衣沙步步高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500元)。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在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侨鸿盛工业区员工宿舍372房盗窃被害人黄辉现金300元及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30元)。2016年6月11日晚,被告人陈某在宝安区西乡街道西发小区雍启大厦b区19栋c403盗窃被害人郑筱筱现金147元人民币及一张邮政银行卡和身份证。2016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又返回进入该房,未盗窃到财物。2016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盗窃后在西乡街道众信网吧上网,被害人郑筱筱在网吧找到陈某后报警将其抓获,公安机关从陈某身上缴获现金132元及郑筱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以及被害人吉则衣沙被盗的手机、被害人黄辉被盗的手机(以上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未缴回。本院意见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黄辉所人民币300元;退赔被害人郑筱筱人民币15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钥匙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霞(兼)书记员 边 秋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