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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海荣申请包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荣,包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766号申请人李海荣,女,46岁,蒙族,无业,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成林,男,40岁,蒙族,农民,住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李海荣申请包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3月2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斯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