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海荣申请包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荣,包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766号申请人李海荣,女,46岁,蒙族,无业,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成林,男,40岁,蒙族,农民,住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李海荣申请包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3月2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斯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