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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1,男,200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小学学生,住会东县。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住会东县。系张某1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2,男,200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初中学生,住会东县。法定代理人:张某3,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工人,大专文化,住会东县。系张某2之父。再审申请人张某1与被申请人张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1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论在一审或二审均未向法庭递交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书,且一、二审卷宗内均无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的申请书。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根据该条规定,被申请人要申请重新鉴定,且有证据足以反驳申请人委托凉山定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结论,才能重新鉴定。(2)《最高人民法院[2013]他8复函》是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仅“原则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意见,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并非单一的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无论参照什么样的国家标准均是“可以”,而非“应当”或者“必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这一规定指明了当事人能够协商确定的是“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而非鉴定标准的选择适用,用何种标准进行鉴定,那是鉴定结构的事。(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显然本案中不存在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一、二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在举证、质证期间均未提出异议、反驳理由并申请重新鉴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申请人提交了鉴定结论及交通费发票,在证明伤残的同时还证明了因鉴定产生交通费的事实,虽然乘车时间与鉴定时间不吻合,但交通费是实际产生的损失,且数额是恒定不变的。住宿费、生活费发票是“四川省凉山州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不存在需要填制时间和其他内容的情形,属于通用型的正式发票。一、二审判决以其没有填制时间为由不予认可,既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误工费”的规定,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关于“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本案一、二审判决按照2013年度的标准计算并赔偿申请人的护理误工费用,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的审判组织不合法。(1)本案不属于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一人审理;(2)审理结束,闭庭后更换书记员再次审理。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答辩称:1.关于要求重新鉴定的事实。(1)被申请人在一、二审举证、质证、答辩中都明确提出异议,并不认同申请人的鉴定,申请人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明显错误。没有答辩人要求重新鉴定,怎么会有答辩人要求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而申请人则要求按《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之争。(2)在一审中,针对申请人的鉴定意见,答辩人提出异议,并要求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标准重新鉴定,经人民法院解释说明后,申请人仍坚持不同意重新鉴定,在申请人坚持下法官告知答辩人需要提交重新鉴定申请,答辩人提交的申请被退回,故导致重新鉴定未果。2.要求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鉴定的理由。(1)《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为处理工伤事故和因职业病致残职工而制定的,着重解决致残职工的福利待遇,主要适用于对职工工伤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问题,着重解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侵权的赔偿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那么,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依照“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法理,对于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处理的人身损害案也应适用。(2)《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制定依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适用的前提应是伤者为职工且已由社会保险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才能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适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伤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什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明确排除《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适用。所以,《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伤程度鉴定标准》不能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l4)川民申字第1750号民事裁定书中有明确解释,即关于评残标准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已作了指示:“不属于《工作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采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伤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4)四川省司法厅网站上政策咨询中有明确答复: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标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只适用于工伤。所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非劳动关系,只是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不能按《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3.护理费。申请人对护理费的要求已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4.交通费等费用。对于伤残鉴定,申请人并没有和答辩人协商,也不是人民法院指定,纯属申请人的私自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不能认同,且其提交的票据与时间不符,或无时间印证。5.一审法院按法定程序审理本案,不存在程序违法。本案一审中,申请人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答辩人提出异议并要求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法庭再一次开庭,这并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两个未成年人在玩耍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其损害程度的评定应采用何种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已作出明确界定,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采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伤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意即不是因劳动或工伤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进行伤残鉴定。本案即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的情形。因此,申请人提出应适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伤残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对其所提的诉讼请求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采纳其所举证据。一审中,申请人作为原告坚持不重新鉴定,人民法院不采信其所提交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在没有伤残等级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予以裁判,亦无不当。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具体案情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是普通程序以及开庭次数,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交通费用的判赔,是依据与案件有关且已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申请人没有举出有效证据,人民法院没有判赔,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张某1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伟代理审判员  唐小鸿代理审判员  刘长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颜学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