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特5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唐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唐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5240号申请人周某某。申请人唐某某。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了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詹宏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一:财产分割:谷城县城关镇东升十三组有住房五间三层和谷城县城关镇龙湾有住房三间七层,归男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17万元。二:婚生子周明昊,现年16岁,婚生子由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的一切费用由男方一人承担,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18周岁后随父随母由他们选择。三:无债权债务。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席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