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4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政科、余长军与廖泽云、周自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政科,余长军,廖泽云,周自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4民初588号原告:余政科,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余长军,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鸣,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泽云,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周自群,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余政科、余长军与被告廖泽云、周自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余政科、余长军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政科、余长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政科、余长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174.00元,减半收取计4587.00元,由原告余政科、余长军负担。审判员 曹艳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