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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4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政科、余长军与廖泽云、周自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政科,余长军,廖泽云,周自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4民初588号原告:余政科,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余长军,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鸣,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泽云,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周自群,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余政科、余长军与被告廖泽云、周自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余政科、余长军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政科、余长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政科、余长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174.00元,减半收取计4587.00元,由原告余政科、余长军负担。审判员  曹艳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