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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海涛、代辉等与秦皇岛君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代辉,秦皇岛君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民初356号原告:王海涛。原告:代辉。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洲,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君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号泛亚大厦*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075983507G。法定代表人:王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东,该公司职员。王海涛、代辉诉秦皇岛君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王海涛、代辉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涛、代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海涛、代辉负担。审 判 长  韩 颖审 判 员  郭玉田代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程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