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曹跃其与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跃其,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1202行初35号原告曹跃其,男,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00580259-8。法定代表人袁奇峰,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董学贤,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红涛,三门峡市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警号:05466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吕晓军,三门峡市城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民警,警号:054530。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曹跃其不服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下简称市东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起诉至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移送至我院审理。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曹跃其,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庭负责人董学贤,委托代理人张红涛、吕晓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跃其不服被告市东城分局2016年1月27日作出三公东(社)行罚决字(2016)第0010号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7月14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陕州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我院审理。原告曹跃其诉称:2016年1月26日上午,我到郑州省政府上访,反映原三门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尤新生等伪造虚假材料对我的妻子张翠连追究刑事责任一事,在省人民会堂门口,我按照省政府信访局临时设立的接待点进行登记后,交由三门峡市派来的车辆拉回协商处理信访事项。他们直接将我拉到会兴派出所,准备对我治安处罚,我辩解到省政府上访是反映妻子被冤判一事,并无冲击两会的企图。被告工作人员拒绝我的辩解,后湖滨区法院刑庭庭长到派出所说明情况,但被告工作人员仍不予理睬,并将我送市拘留所。1月27日被告市东城分局作出三公东(社)行罚决字(2016)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我行政拘留五日。综上所述,向上级政府直至中央反映情况或者申诉、控告,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自由,我向省政府申诉妻子遭诬告受刑事处罚的问题,是行使公民的正当权利,并无想冲击两会的意思,更没有实际行动,并按照要求进行了登记。而被告市东城分局执法犯法,在无任何事实的情况下,将我行政拘留五日,致使我遭受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人民法院,望依法判决诉求事项。我的诉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市东城分局作出的三公东(社)行罚决字(2016)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有:1、三公东(社)行罚决字(2016)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省高院接访登记。被告市东城分局提交答辩状并在庭审中辩称:我局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三公东(社)行罚决字(2016)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一、案件来源:2016年1月26日,我局接湖滨区人民法院移交违法行为人曹跃其及相关材料,要求对原告曹跃其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处罚,我局经审查后受理该案件。二、公安机关办理本案的程序方面:2016年1月26日我局接到湖滨区人民法院移交原告曹跃其扰乱单位秩序一案后,经审查材料后受理调查该案,并对原告曹跃其以口头传唤方式展开询问,并对传唤原告曹跃其的原因和处所对其家属进行通知,但原告曹跃其拒不提供家人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询问完毕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向原告曹跃其告知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016年1月27日作出三公东(社)行罚决字(2016)第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扰乱单位秩序对原告曹跃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原告曹跃其到三门峡市拘留所执行。三、我局认定的原告曹跃其的违法事实:2016年1月26日9时许,原告曹跃其带信访材料到郑州市人民会堂门口,欲冲击正在进行的河南省两会现场,被郑州巡逻民警截获。以上事实有原告曹跃其的陈述、接访登记表、周宏江和龚伟民等人的证言,及其随身携带的上访材料等证据为证。我局对原告曹跃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市东城分局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证据:1、受案登记表;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行政处罚决定书;4、执行回执;5、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6、曹跃其户籍证明。以上证据证实我局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合法。第二组证据:1、曹跃其讯问笔录;2、信访人员移交表;3、周宏江情况说明;4、龚伟民情况说明;5、董智辉情况说明;6、郑青梅情况说明;7、张宗毅事情经过。以上证据证实曹跃其带信访材料冲击省两会的事实确实充分。第三组:曹跃其提供的信访材料及省高院对其进行的答复。证明曹跃其的信访已经有省人民法院的答复。经质证,原告曹跃其对被告市东城分局递交的所有证据有异议,认为自己是正常上访。被告市东城分局对原告曹跃其出示的证据1无异议,认为证据2与本案无关联。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和第二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9时许,原告曹跃其带信访材料到郑州市省人民会堂门口,欲冲击河南省两会现场,被郑州巡逻民警截获。后负责稳控接访的人员将原告曹跃其带离现场,当日送回三门峡并交由原告曹跃其居住地的被告市东城分局进行处理。2016年1月27日,被告市东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三公东(社)行罚决字(2016)第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原告曹跃其扰乱单位秩序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原告曹跃其对该处罚决定不服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曹跃其于河南省两会期间,携带信访材料欲冲击两会现场,被郑州巡逻民警截获。其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扰乱会场秩序,被告市东城分局对原告曹跃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跃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二民审 判 员 刘 纯人民陪审员 任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煜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