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薛趁群与王明山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趁群,王明山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56号原告薛趁群。委托代理人赵薇,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明山,男,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晋州市槐树镇前祖祥村。身份证号码:1323221951********。委托代理人马章民,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薛趁群与被告王明山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2016年9月23日,原告薛趁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薛趁群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薛趁群负担。审判长 吴秀琴陪审员 宋 爽陪审员 宿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彩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