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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2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以力与张春香、陈荣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以力,陈荣辉,张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以力,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荣辉,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张春香,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荣辉、张春香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荣辉、张春香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以力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执行费人民币9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陈荣辉、张春香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和土地等财产。查控到被执行人陈荣辉名下的牌号为闽C29X**(丰田牌)的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该辆汽车进行查封,但因该车去向不明,无法实施扣押。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荣辉、张春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