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2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胜与被告乌鲁木齐泰和通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乌鲁木齐泰和通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21民初316号原告:李胜,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双石龙桥村*组***号,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黄臻,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泰和通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土圈村。法定代表人:刘文强,系该公司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理国,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胜与被告乌鲁木齐泰和通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李胜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乌鲁木齐泰和通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审理认为,原告李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泰和通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管江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