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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水森寅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凌,延安水森寅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张凌,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三期A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8********。被执行人延安水森寅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大砭沟礼花厂院内。法定代表人佘子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张凌申请执行延安水森寅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4月25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延安水森寅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水森寅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284000元,如不能按期支付,则由被执行人承担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6年4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60元,执行费4160元。经本院电话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延安水森寅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佘子亮拒不到庭,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延安水森寅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佘子亮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三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2016年9月1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成   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王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党   秀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