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7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孔祥文与陈观文、闫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文,陈观文,闫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7601号原告:孔祥文被告:陈观文被告:闫传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文与被告陈观文、被告闫传文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孔祥文负担。审判员 侯向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明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