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朱子忠与刘玉修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子忠,刘玉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2执90号申请执行人朱子忠,男,1943年2月19日生,汉族,荥经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刘玉修,女,1941年3月19日生,汉族,荥经县人,退休教师。本院在执行朱子忠申请执行刘玉修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中,法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刘玉修财产,刘玉修无存款,无房屋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刘玉修现瘫痪在床,需要护理人员护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荥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修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在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审判员 罗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腾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