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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9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柏生、杨秀珍、李德合、梁兴兰、福建省杉优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柏生,杨秀珍,李德合,梁兴兰,福建省杉优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9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宁县金湖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5602114-X。法定代表人陈瑜,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绍章,该联社职员。被执行人李柏生,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被执行人杨秀珍,女,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被执行人李德合,男,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泰宁县。被执行人梁兴兰,女,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被执行人福建省杉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工业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0518930-9。法定代表人李德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柏生、杨秀珍、李德合、梁兴兰、福建省杉优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其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99万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用16214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银行大额存款情况。2016年9月2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以下财产:1、被执行人李德合、梁兴兰所有的位于泰宁县杉城镇叶家窠2号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091448);2、被执行人李德合所有的位于泰宁县杉城镇和平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泰杉城镇05524);3、被执行人福建省杉优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泰宁县杉城镇工业路1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121500、20121501);4、被执行人福建省杉优实业有限公司(泰宁县杉优玩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泰宁县杉城镇工业路1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泰杉城镇(2007)018]。但其资产的处置需一定的程序及时间。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李家永审判员  吴清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