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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韩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韩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8民初1163号原告曹某某被告韩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韩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9月23日依法审判员赵庆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2015年5月22日被告韩某向我借款本金30,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月利率1.5分,被告王某某担保。此款到期后经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给付。要求被告韩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5,850.00元,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借据一份,证明被告韩某借款的事实,被告王某某担保。被告韩某辩称,借钱的事情有,但是是我姑丈人曹洪财向原告借钱,由王某某担保,只是我替曹洪财签的字,借钱出来就让王某某拿走了。我承认欠钱,但我现在没钱。被告王某某辩称,是曹洪财用钱怕原告不借给他,让韩某帮着借钱,让我担保,我担保是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韩某向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月利率1.5分,被告王某某担保,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未约定担保方式。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韩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5,850.00元,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韩某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韩某理应积极偿还。被告王某某为其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原被告之间未约定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某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与昂啊曹某某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5,850.00元(按月利率1.5分计息,自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2日),本息合计35,850.00元;案件受理费696.00元减半收取348.00元由被告韩某负担。如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庆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米 娜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