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军与白彬、龚海娟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白彬,龚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360号���请执行人李军,生于1977年9月23日,男,住所地:万全区。被执行人白彬,生于1962年7月28日,男,住所地:万全区。被执行人龚海娟,生于1980年11月12日,女,住所地:万全区。本院在执行李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彬、龚海娟(2016)冀0729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白彬、龚海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729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 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