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终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熊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吕雯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终411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吕雯,女,1996年5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处以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吕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赣0104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吕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熊吕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吕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且上诉人熊吕雯撤回上诉的申请系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吕雯撤回上诉。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刑初1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李 俊 文代理审判员 林 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阳龙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