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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0404民初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凤台县天祺装饰有限公司与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天祺装饰有限公司,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皖04**民初第531号原告:凤台县天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法定代表人:童朝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锦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朱勇,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吴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舒靓,该公司员工。原告凤台县天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凤台县天祺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天祺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台县天祺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6元,减半收取5318元,由原告凤台县天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传淑代理审判员  高 帅人民陪审员  宋光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倩茹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