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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唐诗和与廖庆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诗和,廖庆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唐诗和,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被执行人:廖庆成,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本院在执行人唐诗和与被执行人廖庆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玉区法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廖庆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唐诗和归还借款本金2547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及申请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庆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玉区法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