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财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了武卫计征字(2016)第001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等与喻喜宝、卢建新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喻喜宝,卢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82财保172号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何太平,局长。被申请人:喻喜宝。被申请人:卢建新。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了武卫计征字(2016)第001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喻喜宝、卢建新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84312元。为防止被申请人喻喜宝、卢建新转移财产逃避执行,2016年9月22日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喻喜宝、卢建新的银行存款84312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喻喜宝、卢建新的银行存款84312元。二、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熊卫华审判员 喻政胜审判员 胡梦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堂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