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牟彪申请执行江口市镇粮油供应管理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彪,平昌县江口市镇粮油供应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627号申请执行人牟彪被申请执行人平昌县江口市镇粮油供应管理站关于申请执行人牟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平昌县江口市镇粮油供应管理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平昌县平昌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川平证执字第1571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