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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4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谢广全诉被告李学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4548号原告谢广全被告李学东原告谢广全诉被告李学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宋奕嬴、人民陪审员年晶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广全,被告李学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广全诉称,原、被告系邻里关系,2016年4月21日原告在家休息过程中被被告饲养的蝎子蛰伤,随后原告到多家医院治疗才逐渐好转,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药费人民币286.05元,误工费人民币888.46元,共计人民币1,174.5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学东辩称,不同意赔偿,原告家中发现的蝎子不是我饲养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里关系,被告李学东曾饲养过蝎子,并于20余年前停止饲养,原告主张被告在停止饲养蝎子时,由于处理不当致使蝎子外逃并在其住宅附近繁殖,致使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被蝎子蛰伤,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未达成一致,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来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等证据,经双方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主张其被被告所饲养的蝎子蛰伤,但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停止饲养蝎子已有20余年,且原告自认其第一次被蝎子蛰伤为5、6年以前,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受伤的事实与被告饲养蝎子存在关联性,故对原告谢广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广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谢广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宋奕嬴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弘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