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彪与蔡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彪,蔡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2412号原告王彪,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代乾林,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蔡池超,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彪诉被告蔡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800元),由原告王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万鹏 搜索“”